政令宣導
2021.11.11
有關市售皮帶商品之主要成分標示疑義,請惠提意見,請查照。
一、 依據經濟部110年11月4日經商字第11000732980號函辦理。
二、 旨揭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時,應符合商品標示法規;又該法第6條規定:「商品標示,不得有下列情事:一、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。…」且同法第9條規定:「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,生產、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情;…」合先敘明。
三、 對於旨揭商品之主要成份有疑義:
(一) 有關「皮革」的定義? 「塑膠」是否屬「皮革」之其中一類別?
(二) 以貴公司專業角度,倘商品主成分為「PVC塑膠」標示為「皮革」,該標示之資訊是否屬正確?
(三) 實務上業界對於旨揭商品係普遍將其標示為「皮革」或進一步標示為「天然皮或人造皮」?
二、 旨揭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時,應符合商品標示法規;又該法第6條規定:「商品標示,不得有下列情事:一、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。…」且同法第9條規定:「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,生產、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情;…」合先敘明。
三、 對於旨揭商品之主要成份有疑義:
(一) 有關「皮革」的定義? 「塑膠」是否屬「皮革」之其中一類別?
(二) 以貴公司專業角度,倘商品主成分為「PVC塑膠」標示為「皮革」,該標示之資訊是否屬正確?
(三) 實務上業界對於旨揭商品係普遍將其標示為「皮革」或進一步標示為「天然皮或人造皮」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