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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令宣導
2024.12.23

113.12.23政府相關公文三則(經濟部產業發展署、環境部)

環境部113年12月10日環部循字第1136124852D號函
「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」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業經113年12月10日以環部循字第1136124852號公告修正,茲檢送公告影本、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、修正後公告,請查照。
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環部循字第1136124852號公告.pdf

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3年12月9日產永字第11301203110號函
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修訂「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揭露實務建議指南」,提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
一、為協助企業職業健康與安全業務之推動,及作為企業永續報告揭露職業健康與安全指標之參考運用,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參考GRI 403準則訂定「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揭露實務建議指南(中英文版)」。
二、本指南適用所有企業,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,詳細內容得至該署網站查詢。

相關連結
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-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揭露實務建議指南 (中英文版)

環境部113年12月13日環部循字第1136123507D號函
「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公告
「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業經環境部於113年12月16日以環部循字第1136123507號令修正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命令條文)、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,轉知會員參照。
環境部(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)自109年推動查定課費制度,簡化責任業者申報作業程序,為擴大查定課費適用對象及鼓勵責任業者採用,本次修正旨揭辦法部分條文,放寬責任業者查定課費條件、查定課費免徵金額由新臺幣100元調高為1,200元,並自114年開始實施。
查定課費制度係針對全年繳費低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量責任業者,由環境部主動提供查定之營業量或進口量,小量責任業者可輕鬆完成申報作業。經本次修法後,查定課費資格為連續2年內每年應繳金額低於新臺幣10萬元、5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核,以及按時申報、繳費。
為響應節能減碳,不提供紙本附件,附件資料請至本部資源循環署「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」https://recycle1.moenv.gov.tw/sys/business/之「最新消息」下載,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輔導專線02-23705888轉分機3414、3416~342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