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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令宣導
2025.03.07

環境部-檢送114年2月14日訂定「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
環境部114年2月24日環部授氣字第1149102327號函
檢送114年2月14日訂定「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環部授氣字第1149102327號函  附件